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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包括: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其他法律
1、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公司解散条件: (1)特定事由的解散: ①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需要解散公司; ③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无特定事由可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在没有上述
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应当持有股东10%以上表决权,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就代表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2、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连年亏损,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损失不断扩大。 3、原告已经穷尽其他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解散事由; 2、股东大会或股东开会决议解散的; 3、因为分立或者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4、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责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其经营行为决定,例如经营过程中发生负债的,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对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