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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3条规定:
动产质押合同一般情形下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内容应当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抵押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一般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合同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
首先,一般的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最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
区分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质押在定义是一般指的是把股票持有人所持的股票或者股权当作抵押品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抵押品担保;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质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具体
用股权办理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或者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以股权提供担保。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借款人出具股权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