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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了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进入不可争辩期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拒赔,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不能拒赔,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1年就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保险人应当不承担赔偿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超两年且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