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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2022-12-02 154
普法内容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1、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等,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等,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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