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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一定要本人去吗

房屋居住权一定要本人去吗

2024-04-20 1
普法内容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登记须由当事人亲自赴现场办理。 倘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当事人可事先办理委托公证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关于是否必须亲自前往办理,现行法律尚无明文限定。在实践过程中,鉴于居住权登记关乎个人权益的重大事宜,通常会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或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此举旨在保证居住权设定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法律未对亲自办理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为了确保居住权设立的顺利进行,我们仍建议您尽可能亲自到场办理或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如此一来,便能规避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与困扰。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n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n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n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n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n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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