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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
离婚后收入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是可以适当的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的,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
男方可以申请抚养费的变更,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
小孩子抚养费低,可以起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要求赠加抚养费的数额: 一、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离婚
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和给付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以下: 1、父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等; 2、双方可以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做出约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女方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