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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
甲方(实际出资人):乙方(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为此专门设立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 二、项目公司情况介绍:甲乙双方拟成立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其中股东占股份%、股东占股份%、股东占
股权代持协议不需要公司盖章,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等。
一般而言,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甲方(实际出资人):乙方(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为此专门设立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 二、项目公司情况介绍:甲乙双方拟成立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
应当由代持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因为: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之间的代持关系仅约束其双方,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被代持人的权利保护是依据代持协议约定;代持股东是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
不需要。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
股权是可以代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和别人约定,采用别人的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
代持股份可以股权质押。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
如果动迁协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当然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动迁协议仅仅涉及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候就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只需要经过房屋的所有权人签字明确,就可以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的动迁协议,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要明确动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