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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经稳定或者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病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者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公负伤致股骨头胫骨骨折,经治疗后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
工伤事故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
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
工伤复工后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
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大部分工伤待遇是由国家支付的,只有小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全部的工伤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工资的发放如下:因公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仍然可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照相关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有关部门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