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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需要变更登记。
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的隐名股东如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想要退股的,那么是需要签署一份退股协议书的退股协议书的。其中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需要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之后方可退股。
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经破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外,其他情形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在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起诉公司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