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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嫖客证言应按下列标准来认定介绍卖淫罪: 1、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存在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嫖客证言应按下列标准来认定介绍卖淫罪: 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存在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
无嫖客证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只需证明卖淫行为发生,符合下列定罪标准即可认定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 (二)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3)引诱、容留
【案情】 一、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徐某预谋介绍曹某(1995年4月1日出生)卖淫,刘某联系嫖客李某某后,安排徐某将曹某送至固镇县城关镇一足疗城,后李某某将曹某带到固镇县城关镇一旅
虽然找不到嫖客作证,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证据链,仍可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
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介绍他人卖淫应被判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介绍贿赂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介绍贿赂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仍然促成贿赂交易,对
介绍卖淫罪是侵犯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犯罪行为,对行为判处多少年的刑罚,需要依照行为人犯罪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介绍他人卖淫的,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判处罚金。如果行为人介绍卖淫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