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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
假释必须要刑期过半。假释必须要达到所判刑期的一半,减刑的不算,而且累犯不能假释。 办理假释有以下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再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是,如果再犯构成累犯的,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假释必须刑期过半。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
刑期过了一半也能假释,但需要满足假释的条件。其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按照司法解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
假释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相关材料;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至少十三年的时间,若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的,则允许假释。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之后,可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及因为故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是十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