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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1、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2、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3、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
劳务关系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丧生,但雇主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该交通意外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范畴之中。至今,我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中的上下班行程是否也应被视作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此类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的
是民事雇佣关系,不是工伤,因为没有合法的用人资质,双方协商不成,应先对伤情进行鉴定,算清赔偿的数额,再到法院诉讼解决。
首先,雇佣关系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而劳动关系却是个体和单位之间的。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既包括有劳动合同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包括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
算。打零工,并非是与相关的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只是简单的与其建立了雇佣关系。若在工作之后,单位不按照既定的规定,发薪资的,可以请求得到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
口头雇佣不算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雇佣是雇员受雇主的制授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管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损伤只能算是人身损害,而非工伤,处理如下: 1、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劳务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
工资发一半算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直系亲属,指的是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的人,也就是说直系亲属的概念中包含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姻亲指的是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夫妻算是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