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按正常手续辞职却不发工资的应对方法:
首先是要搜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拖欠工资证明(如用工单位出具的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若未
签订劳动合同,可出具工作证或进出单位证件等。
如果员工没有按正常手续辞职(比如没有提前告知单位或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单位也没有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而是直接停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解决。书面要求发工资:员工可以向单位书面要求发放应发工资,并说明自己没有辞职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该问题。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要求被书面记录下来,以备后续维权。
2、调解。如果单位没有答复,或答复后拒绝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向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会邀请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单位应按协议发放工资;如果调解不成功,员工可以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劳动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功,员工可以向当地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员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辞职和工资未得到支付,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员工,单位应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支付。
总之,员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并且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处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员工也应该遵守单位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辞职或请假等。
二、在维权期间,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留相关证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协议、合同、证据等都要保留好,以备不时之需。
2、了解法律法规: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协商解决:尽可能在事情没有恶化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浪费,避免事情恶化。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自己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不要轻易放弃:即使在维权的过程中遇到了阻力,也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寻求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尝试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应携带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复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2.身份证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流水(公司或
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或有公司盖章的文件等材料。
4.被申请人(公司)身份证明。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
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公司营业执照或在“市企业信用网”上查询打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受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如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光盘和完整的书面记录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的来源及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流程如下:
1、在投诉之前,首先要了解到,劳动监察的职能,目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它的下属机构中有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其中只有劳动监察大队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以,无论是来人、来电、来信,最终处理单位都是劳动监察大队;
2、口头报案。自己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涉及切实利益必然要维权;
3、涉案群体的问题。对于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三五个代表依法投诉;
4、书面报案。书面投诉的好处是在避免言不达意,能够把问题说的很清楚。这种方法再给监察重视程度上,或许有些消弱;
5、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如果遇到侵权或者违法行为,直接拨打这个电话。
6、准备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劳动监察作为执法部门,也必须依法办事。在投诉前必须收集、固定证据,在投诉受理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劳动监察部门正确处理。
五、、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1、申请人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