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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根据2
监护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以下法理:权责一致;侵权人有过错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以上规定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
班主任不是临时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其职责包含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育、培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说,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财产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
起哄的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要按照情节来定。如果只是单纯围观不实施救助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围观起哄对救援工作造成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对围观起哄者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