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借款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前,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造成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2)后履行债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