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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正确表述应为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其构成要件是:主体要件: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2、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主体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观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客观表现为违背操作规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等四个条件构成。对于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以下要件可判断构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与公共卫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行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
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就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制造毒品的数量是多少,只要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是制造毒品罪。具体地来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就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客体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 第二,在客观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表现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四点: 1、犯罪主体,诈骗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根据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亦不构成犯罪主体,即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诈骗罪须由自然人有意行使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