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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 2、申诉人申诉主体不明的风险。 3、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4、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 5、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6、举证不能的风险。 7、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 8、仲裁申诉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
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二)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三)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四)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网上购物,标的是商品且采用快递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是收货人签收时间。所以说,网上所购的商品在快递途中或签收之前损毁的属于交付之前发生的损毁,根据规定,交付前发生的标的物损毁风险应由卖方承担。那么,商品在快递途中或签收
1、交易主体的风险。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
法律分析 租房时避免中介风险当事人应当提前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看房前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不要和经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
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3)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使购房人无法摆脱该合同而做重新选择。
资产收购风险包括: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生活中,大多公司里面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会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务核算。收购方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具体的考察,以防目标公司发生多列收益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
口头合同的风险有: 1、因为合同对方的资质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建议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2、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效力无法得到证明。建议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