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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被羁押于看守所的人员能够接收信函等物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在接到办案机关的指令后,有权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对囚犯所收取的信件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这些信件中并未包含任何违规内容之后,看守所方能将其转交给相应的人员。若信件内容可
1、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因为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 2、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如果是已决犯,家属可以探视,已决犯就是已经判决完毕,并且没有上诉,准备投监狱执行的; 如果是未决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者检察院批准逮捕中的,或者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只能由律师会见,家属不能会见。
邮政部门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信封内夹带现金。况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不允许与家人会见通信。因此收不到。
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再给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可以委托律师去会见,案件开庭问题可以积极和法官联系,询问案件的具体进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
判缓刑看守所释放的程序是按照在押犯和非在押犯进行规定的。一般如果是法院判了缓刑之后,如果是非在押犯的话是立即释放,如果是在押犯的话就应当由第一审法院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然后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这种程序办理之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而看守所是关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分子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分子。而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关押着被判处有期徒
法院判了实刑因病看守所拒收的,法院会判决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身患重病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接受,此时侦查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