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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互相送礼或者支付钱款是极为常见的现象,而这些行为通常具备以下两种性质:一是赠与性质;二是贷款性质。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恋爱阶段所产生的借款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男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恋爱期间所借取的资金,应该在分手后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是借款,需要明确证明两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借贷纠纷,这样的钱不管是多少,都是可以要回来的。 2、如果是赠予,那么交付即生效,这钱就没法要回来。 3、如果可以证明钱是彩礼,那么这笔钱则可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赠与部分无法追回恋爱期间的花费,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的无法追回。属于自愿赠与,无法追回。如果是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能要回来的。
同居期间送的金银首饰是否可以要回要看赠送时首饰的性质。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金银首饰等礼品,是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的,因为其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负担。 第一、日常交往赠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属于
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一般情况下送车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如果双方最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分手之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恋爱期间花的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赠与,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存在借贷关系,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能否要回谈恋爱期间所赠送的礼物,具体还应看该礼物的价值大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如果只是属于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自交付之日起,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受赠方成为物的所有人。此时,该赠与的礼物不能
已经过了十年的欠款是否还能要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欠款十年的情况下,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被告将取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将导致原告败诉的后果。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需要被告自己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因此原告
恋爱期间转账3000不一定可以起诉。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就属于赠予,赠予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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