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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0-09-20 10
普法内容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条件: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主观条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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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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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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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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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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