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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专项培训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能否以专项培训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020-04-05 158
普法内容
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提供落户、提供借款等条件为由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这是对服务期协议的一种错误理解。约定此类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这是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属于无效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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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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