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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利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所以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管有没有合约,都可以要求欠款方支付该利息,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有权,但是如果发包方不同意,需要走法律程序。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有权主张工程款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当承包方系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收取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与受让人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关系,虽然在债权转让时,实际施工人尚未与承包人结算,但在本案庭审终结前,实际施工人没有撤销该债权转让,各方当事人也同意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裁判,本案应在结算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法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
了解到实际施工人纠纷管辖问题有以下6个要点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特殊工种一般包含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含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矿山井下电钳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包含2米以上登高设备及拆除、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指的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投资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概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 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