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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都属于债权的范畴,其区别如下: 1.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则没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借款时提供担保物(抵押品或质押品)作为与债权人达成的一种保障形式,普通债权指的是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债权需
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关系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在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已有的债权的权利,主要是保证债权人的债得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人这两者关系主要是区分担保人属于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只有连带保证人才属于代位权
担保债权乃是基于担保行为所衍生出来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此概念与“用益物权”相对应,属于他物权或者限制物权中的一种类型。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将特定的实物或者权力作为标的物设立的一种对标的物进行限制的物权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
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