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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叫做不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使用前提条件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根据该定义可知B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种类分别有: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相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先用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欠款不还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有: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法定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一、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出租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享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不仅需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还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
商标权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应该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过商标局审核批准以后,商标专用权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注册商标是具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