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统计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4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6
三、调查表式……………………………………………………………………………………………………………………………………………7
四、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15
五、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19
一、总说明
(一)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目的。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统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基本的法定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准确地向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领域的总体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行政执法及相应救济、监督政策和法律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办理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情况,汇总分析行政复议案件在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分布情况。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各部门、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汇总分析各行政管理领域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三)主要统计指标。
现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两张表格及各自说明组成。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案件数量、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复议机关情况、申请复议事项;案件审理结果情况;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发生情况、一并提起的对规定审查申请情况以及
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况等。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案件数量、应诉案件涉及的事项、应诉机关情况、应诉机关级别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案件一审审理结果、司法建议收到及落实情况、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情况等。
(四)统计频率和期间。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期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统计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统计数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系统进行报送(
国家安全机关除外),报送的方式和时间为:
1.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2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31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2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3.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和国家安全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统计数据按照有关时限要求统一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六)统计资料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负责对统计材料的催报、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向各有关单位反馈有关统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有关情况。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国法复统字1号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年报
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
各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国务院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国务院部门法制工作机构1月31日前,各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2月10日前;
网上报送
国法复统字2号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年报
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同上
同上
三、调查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