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
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
股东未实缴的股权可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股权转让之后并不代表着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会被免除。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
未缴出资的股权纳税,由受让股权的人缴纳相应的税费,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不缴。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
不用交税,以转让款项作为公司实缴资本的话,是合法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的最主要的税是所得税。如果外资公司的股东是境外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资公司的股东是境外法人,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0%。纳税依据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之中,涉及到了相关税费的问题。第1个是属于印花税,应该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的。如果股权转让是属于无偿转让,那么此时印花税就是0,也就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第2个是属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