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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购房人是知道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且以为你有配偶全权代理的授权的话,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但需要结合你们实际情况判断。
一方卖房,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配偶不能追回,但是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时,极易引发纠纷。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且已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另一方是无法主张收回的。如果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
不经过共有产权人的同意是无法卖房的,交易的过程需要共有产权人的签字确认的,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前夫
1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可以竞价,双方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不会干预,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获得对方的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的数额相当于对方出价的一半。
首先,法律规定,处理房子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处理,如果只有一方出卖房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另一方同意出卖,则属于有效的合同,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卖,则有权要求出卖房子的一方承担责任;其次,房产局的在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交易即为有效: 1、买方购买时是善意的。即买方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例中,邓某已经看过房产证、个人财产协议书,因此邓某有合理的信赖依据,应推定为善意。 2、
夫妻一方买房需要另一方的征信。夫妻一方能自己单独买房。夫妻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单独购买房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也不会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由一方单独买房,并且房屋归购房者个人所
夫妻一方有债务,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要看是什么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
夫妻一方欠债应该如何不连累另一方?这个问题你的想法如果是想逃债我们不支持、不鼓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人家也是真金白银给到你了、帮过你,所以逃债的想法不可取。在婚姻法上正常的债务我们要分两类:一类就是纯属一方的个人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