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具体是什么?
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具体是什么?

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具体是什么?

2021-02-18 14
普法内容
承认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者非全日制用工从事第二职业。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劳动关系具体如何确认
    劳动关系具体如何确认

    劳动关系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下列凭证确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020-03-10 115
  •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

    1、劳动者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而要求确认某段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2020-01-18 181
  •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是什么关系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是什么关系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 1、用人单位; 2、劳动者; 3、工会; 4、政府。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2020-12-15 255
专业问答更多>>
  • 对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该承认

    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1、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 2、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3、其他。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2023-05-19 15,340
  • 为什么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不重要?

    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1、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 2、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3、其他。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2022-11-20 15,340
  • 承认劳动关系什么意思?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具备如下三个要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2023-06-16 15,340
  • 劳动部劳动关系认定的方法具体有什么?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

    2023-03-25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01:07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性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周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

    6,129 15,340
  •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01:33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496 15,340
  • 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01:35
    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1,815 15,340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3-6177-3042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