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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是怎样规定的?

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是怎样规定的?

2024-06-08 4
普法内容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八、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九、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 十、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 十一、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拓展材料: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1、(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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