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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不可以要求强制退股,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进行补足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对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形式,法律又是如何认定的(判断标准)?如果股东的出资不到位,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且其他已经缴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到位本息
不能。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出资的要求有: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出资人合法持有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履行股权转让的法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而是采取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如果实在不愿意出资,可以退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由其他股东认缴退出者的认缴额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