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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重大误解有下列要件构成: 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的,合同被撤销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重大误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合同的标的的误解; 3、对合同主体身份的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的误解; 5、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误解等。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同时以上四项也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重大误解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主要是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把买卖的意思当成赠与的意思②对人的认识错误,例如年龄、性别、信仰、犯罪前科、能力等方面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补充合同的效力是: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