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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一款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体解散时,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者各联营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
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
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加盟连锁合同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形解除该合同。这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该类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民法典律关系,应当约定加盟人有一定时间的单方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和解或调解。联合运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对方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其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是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合同解除的做法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即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其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邮件等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若对该解除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协助。 合同可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