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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等同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2,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履行期限,当存在法定情况时才会适用除斥期间,一般从合同订立时算,而诉讼实效是当对方违约或侵权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胜诉的时间,一般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损害日起算。除斥期间一般体现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2,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期限是60天,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采纳了合同法的规定,保留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项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债务人的侵权行为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