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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
增资不实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最新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逃避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逃避出资罪客观上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逃避出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男子成立空壳公司后抽逃资金被抓2008年11月,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刘某遂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
一、抽逃出资的罪名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的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是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是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其出资,且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中,虚假出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超过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30%以上的; 2、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