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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在发现新的罪过,结合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会加重刑期。 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
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二审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其刑罚。
仅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
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按照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刑事案件可以办理取保,但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可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
刑事案件永远都不可以消除案底。案底会跟随犯罪分子一辈子,直到犯罪分子死亡,该案底都还能影响其后代政审等事项。案底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
涉恶案件是否可以判缓刑,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导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涉恶,具体要看什么情况,情节比较轻微的也可能会判缓刑。对于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