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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出版淫秽物品,获利五千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
你朋友复制淫秽照片不足500张,不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会被判刑。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无证据不能定罪量刑,无罪释放。
本案中,王某购进淫秽碟片后,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碟片且数量较大,但由于“被当场查获”这个意志以外原因使其将购得的其他淫秽碟片通过交易环节流入社会的行为未能得逞。故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是其它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到600人以上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罪侵犯的是国家
走私淫秽物品罪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是提出了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