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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交付使用时,退房是可以的。如果是交付后具有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质量不合格的买方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如果房屋质量缺陷不能修复或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以要求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开发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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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五年,具体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每个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同,而具体来说: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来说,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房。第1种情形就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第2种情况就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但是房屋存在其他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的,买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决:第一,了解清楚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其他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人的居住使用。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人居住使用的,那么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