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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
第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决进行纠正,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它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与纠错机制,同时又是对
按民事诉讼解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刑事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有: 1、两者提起的条件和主体不同; 一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可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且由司法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
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条件:各级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