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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
民法典关于承诺的规定: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需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并且内容要与要约保持一致。其法律后果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生效的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形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1、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
合同订立涉及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为要约,其二为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是“约”,一个是“诺”,生动鲜明地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无需更多语
一、承诺迟延的情形: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迟延的处理: 在第
法律分析 承诺迟延的处理是:如果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则除要约人拒绝接受以外,承诺仍然有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