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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 1、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 2、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有: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1、留置权的产生依据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可以进行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是,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效力,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取得,而抵押权则是由双方约定而产生的,在法律中,法定权利总是优先于约定权利实现的。只有在留置权人以留置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之后
1、留置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的。 2、抵押与质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是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此时是优先于质押受偿的。如果是没有依法登记的抵押,则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
个人置换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可以进行置换的,合法有效存在的债务,且债务人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债务置换,具体情况为: 1、债务置换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如下: 1、双规和留置的依据不同。双规直接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留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双规和留置的实施对象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
强制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