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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不一样。 1、不同对象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大多数主要责任; 2、任何承担不同责任的无限连带责任人必须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无限责任是将企业责任与投资者责任相结合。 3、不同的连带责任定义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无限责
连带责任担保原则上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担保只能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债之前连带责任还是存在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
1、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专用语,一般在经济领域提及。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而言的,二者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专用语,一般在经济领域提及。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而言的,二者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