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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因挪用公款坐牢的,挪用的公款应当退还。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1、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 2、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
1、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 2、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
1、上班期间挪用公款可以报案。 2、法律依据: 《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金额大于3万元。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对此罪的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