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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担保过了担保期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在债权到期日以后一年以上,那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时效在债权到期日延后6个月,目前已经满一年了,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法律规定,担保期限两年是指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不超过主债务的期限,同时有一个最大期限,不能够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保证人就不再具有担保作用。
基本没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
如果双方约定了担保的期限,那么在担保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担保就失去效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借条是否过期,应该从借款人所承诺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在五年时间内,债权人从未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的,借款人也从未表示过要还清借款,在此种情况下,债务就错过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如果在诉讼中,被告以借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
借条还款日期过了有效吗? 首先上结论:依然有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呢?借条还款日期到期之后,债权人有权催告借款人在限定期限内还款,借款人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