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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
可以强制执行的。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执行的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成立清算组,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的学理解释,执行案件的受理应该具备以下4个条件
可以的。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可以强制执行的。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执行的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成立清算组,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的学理
公司可以强制解散。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会被强制解散: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
可以。法院已判决公司解散,然而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开展破产善后工作,清算所欠的工资等。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
被强制执行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注销。 1、被执行人即便参加执行异议之诉,也只能是选择支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 2、故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不属于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被执行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总公司可以设立法人,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总公司法人代理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可以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是企业本身,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可以下设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公司是只有一个法人和一个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指的是只要有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即可解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