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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然人独资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否须负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我们必须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分析,而不能仅仅做简单笼统的结论,即在特定情况下,若产生了人格混同现象,则该自然人将承担起公司对外负债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由一位股东组成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个出资方无法充分证明其投入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当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债务纠纷时,股东应共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只允许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这种公司无法再作为
自然独资人是承担所有责任。具体如下: 1、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的股东叫决议,一人股东叫决定,先到工商备案,再注销国地税税务、银行、最后回到工商。
1,公司注销,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通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 一、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二、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 三、工商和税务部门肯定要对企业账目进行核查(就是查账) 凡是企
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视具体情况,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很多,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公司法的解散事由,是可以解散公司的。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