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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情形有股东没有如实出资;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因为分红产生纠纷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公司。 隐名股东既没有登记股东,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隐名股东在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前,需要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身份。也就是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是可以依法起诉处理的,只要原告有起诉的主体资格,被告的信息明确,有民事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等,满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要受理原告的诉求,至于原告能否胜诉,这是不能提前
隐名股东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
是否可以起诉隐名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对隐名股东的身份知情的,在隐名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时;或者与其有其他纠纷的,可以起诉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