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1)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2)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
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3)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
【2】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
【3】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包括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情节严重:
【1】情节严重,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下列情形:
a、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1)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
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