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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适用支付令,只要债权人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反诉不属于抗辩。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
侵权责任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的;若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侵权行为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
1、抗辩权是适用除斥期间的。 2、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
保证责任适用支付令,只要债权人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