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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其主要权利有: 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2、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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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一切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