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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此,需明确指出,即便涉及到唯一居所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三类情形:首先,被执行人肩负抚养责任的相关人员拥有足以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所时,例如,在被执行人为老年人群体的案例中,其子辈名下具有不动产权益,可供老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
确实如此。如果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实际生活所需的房屋以及基本的生活用品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亲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必须的居住空间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
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会通知他的监护人代为处理,而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至少保留必要的财产给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后6个月内执行完结
以下房产不能够被强制执行: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的;“合理”的含义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仅是满足最低的生活标准; 2、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
农村房屋只有在特定的纠纷中可以被执行,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名下有一套农村房屋,债权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债权人胜诉后,也无法请求法院执行借款人名下的农村房屋,因为农村房屋原则上只能在集体内流转,不能公开交易,法院无